84272012001 其他叉舉車,超過3.5公噸者
堆高機:叉車搬運車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8%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欄
- 2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中國大陸)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進境範圍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國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與電腦儲存介質 ③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連帶禁止之禁止進境 7 類含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與精神藥物。(中國海關總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限制出境 7 項:①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國家貨幣 ③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貴重中藥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為進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別涉及旅客攜帶、行李與寄遞申報;不等於所有商業出口無線電設備都要 SRRC。SRRC 型號核准適用於中國境內銷售、使用,商業出口是否須許可仍按兩用物項技術描述、用途與最終用戶判定。(中國海關總署)
-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19 類 188 種禁寄物品,集運高風險者:第 4 類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第 5 類易燃液體(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類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第 17 類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另《快遞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806 號,2025-06-01 施行)要求實名收寄、收寄驗視與安全檢查。(國家郵政局 / 公安部 / 國家安全部)
- 個人郵遞物品出境限值(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個人寄往港、澳、台地區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為 1000 元人民幣。⚠️ 800 元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超出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僅郵包內單一不可分割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者例外。另《海關法》第 46 條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中國海關總署)
- 一般出口程序:一般貨物出口須辦理出口報關(商品編號 10 碼)。集運包裹主流走跨境電商 9610「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經營主體須為企業),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 報關單)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報即可。(中國海關總署)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中國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為 10 碼,第 7 碼起與台灣稅則號別不對應;且官方明訂「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兩用物項並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故不得僅以號列判斷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現處於暫停實施期間,實際出口規定以中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工具機、泵、半導體製造設備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375 一、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受指定產品),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勞動部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書,並應申報填列登錄完成通知書號碼(十四碼)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號碼(十四碼)。進口受指定產品如未取得前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得向勞動部辦理輸入品具結先行放行,並應申報填列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號碼(十四碼)。二、進口符合下列之受指定產品,逐案於指定網站完成填報,及上傳勞動部核發之同意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確認文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指定代碼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一)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者。(二)屬專供
- 職業安全衛生法
:適用條文 第 7 條 —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 輔助說明: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前,其構造、性能及防護應符合安全標準並取得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書;製造者或輸入者未依規定登錄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44 條 —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適用條文 第 120 條 — 特殊構造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適用本標準規定有困難時,製造者或進口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構造圖說等相關技術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能者,得不適用本標準之部分規定;其安全性能,應依風險控制及安全設計學理,具有符合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範等之同等以上安全性能。
前項認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 輔助說明:進口經勞動部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前,其構造及性能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特殊構造適用標準有困難時,進口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構造圖說,並取得勞動部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書。
-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適用條文 第 11 條 — 機械器具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向檢定機構申請型式檢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機械器具基本資料。
二、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四、構造圖。
五、電氣回路圖。
六、性能說明書。
七、操作說明書。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件或物
件。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之
電子檔。 輔助說明: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前,製造商或進口商須向檢定機構申請型式檢定,取得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書,並於報關時申報填列。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日本 3,611.13 公噸 54.51%
- 中國大陸 2,856.30 公噸 43.12%
- 瑞典 107.40 公噸 1.62%
- 汶萊 15.22 公噸 0.23%
- 南韓 14.48 公噸 0.22%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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