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059010003
電磁鐵
電磁鐵:通電產生磁力的裝置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
部分
半導體、通訊/電腦/感測器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 (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無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超導核磁共振用磁體 F2000 1.5T 2015-10-30
申報貨品:超導核磁共振用磁體 F2000 1.5T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檢附資料,係由超導金屬線圈所纏繞而成之電磁鐵,作為核磁共振設備之磁場來源之用。如為單獨進口之電磁鐵,依據第90章章註2(甲)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505.90.10.00-3號;否則,如為電磁鐵與其他核磁共振影像(MRI)系統零件同時進口者,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18.13.00.00-7號。
材質成分:金屬
功能用途:核磁共振之零件,核磁共振之磁場來源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279.76 公噸 90.74%
- 日本 22.18 公噸 7.19%
- 英國 2.02 公噸 0.66%
- 匈牙利 1.15 公噸 0.37%
- 菲律賓 0.60 公噸 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