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061022005
二氧化錳乾電池(中性),外體積超過300毫升者
乾電池:一次性使用的電池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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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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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
部分
半導體、通訊/電腦/感測器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 (經濟產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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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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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二)如屬進口供檢驗之電池,且數量不超過30個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函。
相關法律廢棄物清理法 第 38 條 第 45 條
適用條文 第 38 條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並僅限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依據國際公約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國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地區,且接受國處理機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事業廢棄物之輸入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除外);違反第38條第1項輸入規定情節嚴重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查看 廢棄物清理法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