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31000002
特別設計之雪地旅行車;高爾夫球車及類似車輛
雪地車高爾夫車:特殊場地用的小型車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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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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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無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8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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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座電動遊園車(老爺車款)、CTNT-LY8、8人座 2018-05-24
申報貨品:8人座電動遊園車(老爺車款)、CTNT-LY8、8人座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為8人座電動遊園車(老爺車款),型號CTNT-LY8,依檢附資料,係為總重950KG,最高車速30km/h之車輛,供園區接駁,載客導覽之用,依據解釋準則一、六及參據世界關務組織(WCO)之分類決議,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703.10.00.00-2號「特別設計之雪地旅行車;高爾夫車輛及類似車輛」。
材質成分:如附件
功能用途:園區接駁,載客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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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座老爺車「電動載客車(不含電池)」、型號:GM-Z-003,規格及圖片請... 2017-12-01
申報貨品:8座老爺車「電動載客車(不含電池)」、型號:GM-Z-003,規格及圖片請詳附件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為8座老爺車「電動載客車(不含電池)」,型號為GM-Z-003,進口人主張其用途為載客祭祀用,來貨依據檢附資料,皆為不適於道路駕駛而用於露營或休閒場所、主題公園、渡假酒店及工業用地等場所,供載客用(包括駕駛人)九人及以下之機動車輛,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及參據世界關務組織(WCO)之分類決議,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03.10.00.00-2「特別設計之雪地旅行車;高爾夫球車及類似車輛」。
功能用途:載客祭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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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型高爾夫球車 型號:TW-1688 規格如附型錄 (經認定非Golf cars) 2017-12-01
申報貨品:豪華型高爾夫球車 型號:TW-1688 規格如附型錄 (經認定非Golf cars)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為「豪華型高爾夫球車」,型號為TW-1688,進口人主張其用途為電動高爾夫球車,適用於高爾夫球場內打球使用,來貨依據檢附資料,皆為不適於道路駕駛而用於露營或休閒場所、主題公園、渡假酒店及工業用地等場所,供載客用(包括駕駛人)九人及以下之機動車輛,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及參據世界關務組織(WCO)之分類決議,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03.10.00.00-2「特別設計之雪地旅行車;高爾夫球車及類似車輛」。
功能用途:電動高爾夫球車,適用於高爾夫球場內打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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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8人座觀光車 型號:WLD1081 2017-12-01
申報貨品:電動8人座觀光車 型號:WLD1081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為「電動8人座觀光車 」, 型號為WLD1081,進口人主張其用途為非道路社區乘載、休閒及高爾夫等用車,來貨依據檢附資料,皆為不適於道路駕駛而用於露營或休閒場所、主題公園、渡假酒店及工業用地等場所,供載客用(包括駕駛人)九人及以下之機動車輛,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及參據世界關務組織(WCO)之分類決議,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03.10.00.00-2「特別設計之雪地旅行車;高爾夫球車及類似車輛」。
材質成分:1.組合物詳如附件一:型錄及照片
功能用途:非道路社區乘載、休閒及高爾夫等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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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觀光車 型號:WLD1111 2017-12-01
申報貨品:電動觀光車 型號:WLD1111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為「電動觀光車」, 型號為WLD1111,進口人主張其用途為非道路社區乘載、休閒及高爾夫等用車,來貨依據檢附資料,皆為不適於道路駕駛而用於露營或休閒場所、主題公園、渡假酒店及工業用地等場所,供載客用(包括駕駛人)九人及以下之機動車輛,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及參據世界關務組織(WCO)之分類決議,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03.10.00.00-2「特別設計之雪地旅行車;高爾夫球車及類似車輛」。
材質成分:1.組合物詳如附件一:型錄及照片 2.柳州五菱出口美國之貨物報關單附件二
功能用途:非道路社區乘載、休閒及高爾夫等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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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車(多功能載客電動車輛),型號:EG2068K,6人座,系統: 48V/5... 2017-11-29
申報貨品:高爾夫球車(多功能載客電動車輛),型號:EG2068K,6人座,系統: 48V/5KW Sepex,電池: 8xT105(185Ah@5hr rate),電機: 5KW ADC DV9 motor,控制器: Curtis 1268 (400A@2minutes)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據檢附資料,係不適於道路駕駛而用於露營或休閒場所、主題公園、渡假酒店及工業用地等場所,供載客九人及以下(包括駕駛人)之機動車輛,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及參據世界關務組織(WCO)之分類決議,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703.10.00.00-2號 「特別設計之雪地旅行車;高爾夫球車及類似車輛」。
功能用途:高爾夫球場載人用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 列管標記
- T* L*
- 列管類別
- (T/T*)車輛類 | (L*)小客車
- 適用稅率
- 25%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 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7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95.79 公噸 52.67%
- 日本 82.91 公噸 45.59%
- 美國 1.71 公噸 0.94%
- 印度 1.19 公噸 0.65%
- 泰國 0.26 公噸 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