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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32190108

全地形用車輛

ATV:全地形越野車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17.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NZ,SG) 17.5% (PA,GT,NI,SV,HN)
第三欄 6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稽徵代號
T* L*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MAX Ⅱ,Two passenger 型號:MAX Ⅱ-500T 規格:6-wheel drive amphi... 2012-07-27

    申報貨品:MAX Ⅱ,Two passenger 型號:MAX Ⅱ-500T 規格:6-wheel drive amphibious vehicles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及說明,為MAX Ⅱ,Two passenger水陸兩用救難車輛,參據H.S.中文版註解對稅則第8703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03.21.90.10-8。

    功能用途:水陸兩用救難設備

    發文文號 101AA0590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列管標記
T* L*
列管類別
(T/T*)車輛類 | (L*)小客車
適用稅率
25%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 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7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2.49 公噸 48.90%
  2. 美國 1.99 公噸 39.02%
  3. 加拿大 0.44 公噸 8.59%
  4. 日本 0.18 公噸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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