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20010109 折疊二輪腳踏車
折疊二輪腳踏車:可摺疊車架以便攜帶的人力驅動兩輪車,適合通勤及多種交通工具轉乘。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6%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CN,NZ,SG)
- 第三欄
- 1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C02 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 商品檢驗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輔助說明:進口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之商品,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報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及進入市場;違反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輸入或進入市場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60 條 —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第四十條第一項重行登錄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重新聲明之規定。
四、以詐偽方法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五、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核銷。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折疊自行車/V剎版、碟煞版/重量:15kg、展開尺寸:126*58*103cm(2016-09-01)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折疊自行車/V剎版、碟煞版」,依據檢附樣品及型錄,係無驅動轉把裝置、電動馬達及電池之摺疊式腳踏車,依據HS解釋準則一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2.00.10.10-9「折疊二輪腳踏車」。 材質成分::鋁合金 90%、塑料件 8%、鐵件 2% 鑑定方法:金屬成分分析、目視檢查 功能用途::代步工具 發文文號 105AA0660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274.21 公噸 97.87%
- 英國 5.59 公噸 1.99%
- 中華民國 0.17 公噸 0.06%
- 德國 0.07 公噸 0.02%
- 日本 0.04 公噸 0.01%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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