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49310007
輪轂,但倒煞車輪轂及輪轂煞車除外
輪轂:自行車車輪的中心軸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CN,NZ,SG)
第三欄
1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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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無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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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用輪轂點燈器 MD10 6V-2.4W 2015-01-07
申報貨品:自行車用輪轂點燈器 MD10 6V-2.4W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係將Dynamo(輪轂發電機)內建於Hub(輪轂)內,為集輪轂發電機及輪轂兩者結構於一體之腳踏車零組件。輪轂裝於車體與車輪間以支撐車體及車輪,屬腳踏車不可或缺之零件,為其主要功能;至Dynamo部分則係非必要之配品,屬附屬功能,依解釋準則一(第17類類註3)、三(乙)及六規定,並參酌歐盟DE4824/14-1分類案例之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4.93.10.00-7,原核定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512.10.10.00-1應予變更。
材質成分:銅 25%、鋁 20%、鐵 35%、磁鋼 15%
功能用途:當自行車行進間透過輪轂轉動提供交流電,供應自行車車燈電源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373.19 公噸 72.55%
- 馬來西亞 66.96 公噸 13.02%
- 印尼 17.84 公噸 3.47%
- 瑞士 17.18 公噸 3.34%
- 日本 16.50 公噸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