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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滑翔機

滑翔機:無動力的滑翔飛機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601

    進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飛行訓練器)應備妥下列文件,憑以辦理進口:(一)進口軍用國家航空器者,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二)進口中央氣象署辦理高空觀測作業用之氣象氣球,應檢附該署核准購買及同意輸入之證明文件。(三)進口上述(一)及(二)以外國家航空器(緝私、偵察、空照、測量、海防、消防及警察勤務等)者,限由中央部會二級以上機關申請,並檢附核准購買或同意輸入證明文件。(四)進口民用航空器者,應依附表經審核主管機關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同意文件。(附表內容:一、進口人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器維修業(民航局核給航空器專業維修工廠檢定證)、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個人、法人,審核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二、進口人為:其他航空維修業、航太研發製造業,審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三、進口人為:公、私立學校,審核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相關法律
    民用航空法 第 9 條
    適用條文 第 9 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相關證書,不得製造、銷售或使用。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可,不得銷售或使用。 已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適航證書。 前三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適航證書與適航掛籤…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飛行訓練器)前,須備妥相關同意文件並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可,非經檢定合格不得銷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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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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