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10022009 自由氣球及繫留氣球

自由繫留氣球:自由飄飛或繫繩的氣球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1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航空器及零件部分屬安全保障管制,須該非判定。(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601 進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飛行訓練器)應備妥下列文件,憑以辦理進口:(一)進口軍用國家航空器者,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二)進口中央氣象署辦理高空觀測作業用之氣象氣球,應檢附該署核准購買及同意輸入之證明文件。(三)進口上述(一)及(二)以外國家航空器(緝私、偵察、空照、測量、海防、消防及警察勤務等)者,限由中央部會二級以上機關申請,並檢附核准購買或同意輸入證明文件。(四)進口民用航空器者,應依附表經審核主管機關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同意文件。(附表內容:一、進口人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器維修業(民航局核給航空器專業維修工廠檢定證)、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個人、法人,審核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二、進口人為:其他航空維修業、航太研發製造業,審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三、進口人為:公、私立學校,審核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民用航空法 :適用條文 第 9 條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相關證書,不得製造、銷售或使用。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可,不得銷售或使用。 已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適航證書。 前三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適航證書與適航掛籤… 輔助說明:進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飛行訓練器)前,須備妥相關同意文件並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可,非經檢定合格不得銷售或使用。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西班牙 0.98 公噸 100.00%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88010010101 無動力滑翔翼
  • 88010010209 無動力滑翔機
  • 88010021000 航空學及氣象學用氣球
  • 88010030009 飛艇
  • 88010090006 其他無動力之航空器
  • 88021100001 直升機,空重量不超過2000公斤者
  • 88021200000 直升機,空重量超過2000公斤者
  • 88022000000 飛機及其他航空器,空重量不超過2000公斤者
  • 88023000008 飛機及其他航空器,空重量超過2000公斤,但不超過15000公斤者
  • 88024000006 飛機及其他航空器,空重量超過15000公斤者
  • 88026000001 太空船(包括人造衛星)及次軌道飛行物與太空船發射載具
  • 88040010000 降落傘(包括可操縱之降落傘及附傘滑翔器)及其零件與附件
  • 88040020008 迴旋降落器及其零件與附件
  • 88051000009 航空器起飛裝置及其零件;艙面攔截鈎或類似裝置及其零件
  • 88052100104 空中戰鬥模擬機
  • 88052100202 空中戰鬥模擬機零件
  • 88052900106 其他地面用飛行訓練器
  • 88052900204 其他地面用飛行訓練器零件
  • 88061000008 設計供載客之無人機
  • 88062100005 其他無人機,僅供遙控飛行,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0公克

延伸閱讀與工具

  • 📂 第 88 章總覽
  • 台灣關稅查詢完整指南
  • CCC Code 是什麼?
  • 進口稅試算機
  • 稅則號列搜尋
  • 需要辦理輸入許可證或查驗?看各簽審代號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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