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10022009
自由氣球及繫留氣球
自由繫留氣球:自由飄飛或繫繩的氣球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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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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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
部分
航空器及零件部分屬安全保障管制,須該非判定。 (經濟產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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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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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進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飛行訓練器)應備妥下列文件,憑以辦理進口:(一)進口軍用國家航空器者,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二)進口中央氣象署辦理高空觀測作業用之氣象氣球,應檢附該署核准購買及同意輸入之證明文件。(三)進口上述(一)及(二)以外國家航空器(緝私、偵察、空照、測量、海防、消防及警察勤務等)者,限由中央部會二級以上機關申請,並檢附核准購買或同意輸入證明文件。(四)進口民用航空器者,應依附表經審核主管機關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同意文件。(附表內容:一、進口人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器維修業(民航局核給航空器專業維修工廠檢定證)、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個人、法人,審核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二、進口人為:其他航空維修業、航太研發製造業,審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三、進口人為:公、私立學校,審核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相關法律民用航空法 第 9 條
適用條文 第 9 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相關證書,不得製造、銷售或使用。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可,不得銷售或使用。 已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適航證書。 前三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適航證書與適航掛籤…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民用航空法 ›進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飛行訓練器)前,須備妥相關同意文件並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可,非經檢定合格不得銷售或使用。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西班牙 0.98 公噸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