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69100000 其他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0公克
微型無人機:250克以下的其他無人機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7.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中國大陸)
- 先查最終用戶與軍品屬性(部分):對商務部公告列明的 8 家台灣地區實體,兩用物項原則禁止出口;專為軍事目的設計的無人機須走軍品出口專營與審批程序,普通出口商不得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商務部 / 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
- 無人機須按性能判定(9A012/9A501)(部分):HS 8806 不等於一律禁止或一律可出口。同一稅號可能同時對應不同管制類別,須核對視距外飛行、續航、抗風、航程、布撒容量、載荷、用途及最終用戶。命中清單者取得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後才可出口。(商務部 / 海關總署) 監管證件代碼:3
- 9A012:視距外+續航/抗風門檻(部分):可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外受控飛行,且最大續航 ≥1 小時;或續航 ≥30 分鐘但<1 小時並能在 ≥46.3 km/h 陣風中起飛及穩定可控飛行,均須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商務部 / 海關總署) 監管證件代碼:3
- 9A501:300 km 航程或 20 L 布撒能力(部分):未命中 9A012,但射/航程 ≥300 km;或具自主飛控導航/視距外操控能力,並內含或可加裝容量 ≥20 L 的氣霧劑布撒系統,須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商務部 / 海關總署) 監管證件代碼:3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中國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為 10 碼,第 7 碼起與台灣稅則號別不對應;且官方明訂「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兩用物項並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故不得僅以號列判斷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現處於暫停實施期間,實際出口規定以中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無人機出口判斷結果
這個稅則號別不能單獨決定能否出口。請依序核對最終用戶、軍品屬性、9A012、9A501及專用零組件;命中技術清單是「取得許可後可出口」,不是一律禁止。
- 先查最終用戶及實際用途:收貨人、實際使用單位或轉售對象,是否為管控實體、軍方或高風險用途? 停止自動出貨,交由合規人員審查;命中禁止措施時原則不得出口。
- 判斷是否屬軍品:是否為軍用偵察、攻擊、電子戰或其他專為軍事目的設計的無人機? 不得走一般貿易;僅限具軍品出口專營資格者辦理立項、項目、合約審批及許可。
- 檢查 9A012:可視距外受控飛行,並達到續航或抗風門檻嗎? 命中 9A012.a.1 或 9A012.a.2,須取得兩用物項出口許可。
- 未命中 9A012,再檢查 9A501:航程是否達 300 km,或具備 20 L 以上氣霧劑布撒能力? 命中 9A501.a、b 或 c,須取得兩用物項出口許可。
- 檢查發動機、載荷及通信設備:整機或同批貨物是否包含受控發動機、紅外/雷達/雷射/慣導載荷或長距通信設備? 零組件可能另行命中 9A012.b~e,不能只看整機稅號。
9A012/9A501 技術門檻
- 9A012.a.1 30 分鐘至未滿 1 小時:能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外受控飛行;最大續航 ≥30 分鐘且<1 小時;能在 ≥46.3 km/h(25 節)陣風中起飛並穩定可控飛行。三項全部符合才命中,須出口許可
- 9A012.a.2 續航 1 小時以上:能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外受控飛行;最大續航 ≥1 小時。兩項全部符合即命中,須出口許可
- 9A501.a 超長航程:未被 9A012 管制;射/航程 ≥300 km。須出口許可
- 9A501.b/c 大型布撒無人機:未被 9A012 管制;具自主飛控導航或操作員視距外控制能力;內含或經設計/改裝後可配備容量 ≥20 L 的氣霧劑布撒系統。三項全部符合即命中,須出口許可
商務部 2025 年第 35 號公告禁止向上述 8 家台灣地區實體出口兩用物項;正在進行的交易應停止。特殊情況確需出口,須另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也要核對實際使用單位、關係企業、代採購人與可能的轉售對象。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航空器及零件部分屬安全保障管制,須該非判定。(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602 (一)進口屬「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後由海關放行。但屬軍事專用者,應取得國防部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後由海關放行。(二)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之低功率射頻器材、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業餘無線電臺,免請領進口核准證,但應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核發之審驗證明辦理通關。(備註:原由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之前揭證明文件亦適用本規定。)(1)
- 電信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65 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輔助說明: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須先經核准或審驗合格後始得輸入;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16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
前項進口許可證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輔助說明: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原則上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進口許可證,且該器材須經型式認證或審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本辦法僅規範輸入管理程序,違反之處罰另依電信管理法規定辦理。
- 617 (一)進口遙控無人機,應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同意文件。但進口之遙控無人機如於進口時未取得型式檢驗或認可者,自同一進口人經海關第一次放行同型式規格遙控無人機之日起算十二個月內,累計不逾下列數量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1)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5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1。(2)最大起飛重量15公斤以上、未達25公斤:2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2。(二)進口之遙控無人機,如未裝置導航設備,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3、裝置導航設備且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4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三)軍用遙控無人機,憑國防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 民用航空法
:適用條文 第 99-11 條 —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輔助說明:進口遙控無人機前,須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形式構造簡單經核准者得免);違反進口者登錄及檢驗、認可等規定者,將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違反罰則 第 118-3 條 — 違反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活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適用條文 第 13 條 —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及型式檢驗標識(附件四)。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附件五),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識(附件四)。
前二項或入境旅客自行攜帶之遙控無人機,其形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 輔助說明:自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進口者應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文件並申請型式檢驗,且於公開販售前向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廠牌、型號及進口者等資料後,始得進口販售。
- 電信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65 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輔助說明: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須先經核准或審驗合格後始得輸入;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
- C02 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 商品檢驗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輔助說明:進口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之商品,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報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及進入市場;違反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輸入或進入市場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60 條 —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第四十條第一項重行登錄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重新聲明之規定。
四、以詐偽方法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五、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核銷。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快遞單號預報
請輸入快遞單號
在政府海關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