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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及以上,但不超過7公斤

輕型無人機:2-7公斤的其他無人機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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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欄 7.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602

    (一)進口屬「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後由海關放行。但屬軍事專用者,應取得國防部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後由海關放行。(二)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之低功率射頻器材、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業餘無線電臺,免請領進口核准證,但應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核發之審驗證明辦理通關。(備註:原由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之前揭證明文件亦適用本規定。)(1)

    相關法律
    電信管理法 第 65 條 第 82 條
    適用條文 第 65 條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須先經核准或審驗合格後始得輸入;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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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16 條
    適用條文 第 16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 前項進口許可證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原則上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進口許可證,且該器材須經型式認證或審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本辦法僅規範輸入管理程序,違反之處罰另依電信管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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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7

    (一)進口遙控無人機,應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同意文件。但進口之遙控無人機如於進口時未取得型式檢驗或認可者,自同一進口人經海關第一次放行同型式規格遙控無人機之日起算十二個月內,累計不逾下列數量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1)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5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1。(2)最大起飛重量15公斤以上、未達25公斤:2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2。(二)進口之遙控無人機,如未裝置導航設備,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3、裝置導航設備且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4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三)軍用遙控無人機,憑國防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相關法律
    民用航空法 第 99-11 條 第 118-3 條
    適用條文 第 99-11 條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遙控無人機前,須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形式構造簡單經核准者得免);違反進口者登錄及檢驗、認可等規定者,將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違反罰則 第 118-3 條

    違反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活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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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13 條
    適用條文 第 13 條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及型式檢驗標識(附件四)。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附件五),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識(附件四)。 前二項或入境旅客自行攜帶之遙控無人機,其形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自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進口者應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文件並申請型式檢驗,且於公開販售前向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廠牌、型號及進口者等資料後,始得進口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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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管理法 第 65 條 第 82 條
    適用條文 第 65 條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須先經核准或審驗合格後始得輸入;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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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美國 0.93 公噸 82.05%
  2. 中國大陸 0.18 公噸 15.65%
  3. 瑞士 0.02 公噸 1.86%
  4. 中華民國 0.01 公噸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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