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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19090006

其他載貨船舶及其他客貨兩用船舶

貨船:其他載貨和客貨兩用船舶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606

    輸入船舶除下列船舶外,均應檢附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文件:(一)不適用船舶法規定之船舶(軍事建制之艦艇、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小船)。(二)非大陸地區製造之遊艇及動力帆船。(三)租賃船舶(不限國籍)。

    相關法律
    船舶法 第 15-1 條 第 92 條
    適用條文 第 15-1 條

    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 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船舶證明指船舶國籍證書。但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致無船舶國籍證書者,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自國外輸入船舶前,應檢附買賣契約、船舶規範及交通部航港局同意等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且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年限;輸入後並應依規定申請特別檢查,違反特別檢查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違反罰則 第 92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前段、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七條前段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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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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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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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查看 貿易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8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海洋1號“OCEAN NO.1”,工作平台船(WORKING PONTOON) 2017-11-22

    申報貨品:海洋1號“OCEAN NO.1”,工作平台船(WORKING PONTOON)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為為「海洋1號 OCEAN NO.1,工作平台船(WORKING PONTOON) 」,用途係載貨用平台船,長30公尺/寬15公尺,平台浮筒為鋼鐵材質,用以運載海上工程設備、器材和物料,依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901.90.90.00-6號「其他載貨船舶及其他客貨兩用船舶」。

    材質成分:工作平台船船體為鋼鐵材質

    功能用途:運載海上工程設備、器材和物料的工作平台船(WORKING PONTOON)

    發文文號 106DA0198

  • 開底受泥船 LA BOUDEUSE 規格如附件 2017-07-14

    申報貨品:開底受泥船 LA BOUDEUSE 規格如附件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開底受泥船 LA BOUDEUSE」,依檢附資料及補充文件(CERTIFICATE OF REGISTRY、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及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主要用於執行浚深工程用,其作業方式需搭配挖泥船將海底泥沙挖起後放置到本案船舶,再將泥沙搬運至回填區或養灘區開底放置,船舶本身未具有挖(吸)泥裝置,依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本案船舶僅具有載運泥砂之載貨功能,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901.90.90

    材質成分:

    功能用途:執行浚深工程將海底泥沙移往回填區或養灘區(淺水區域)

    發文文號 106AA0438

  • 開底受泥船 VICTORIA 規格如附件 2017-07-14

    申報貨品:開底受泥船 VICTORIA 規格如附件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開底受泥船 VICTORIA」,依檢附資料及補充文件(CERTIFICATE OF REGISTRY、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及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主要用於執行浚深工程用,其作業方式需搭配挖泥船將海底泥沙挖起後放置到本案船舶,再將泥沙搬運至回填區或養灘區開底放置,船舶本身未具有挖(吸)泥裝置,依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本案船舶僅具有載運泥砂之載貨功能,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901.90.90.00

    材質成分:

    功能用途:執行浚深工程將海底泥沙移往回填區或養灘區(淺水區域)

    發文文號 106AA0439

  • 惠順888 "HUI SHUN 888",工作駁船 "WORKING BARGE"(不含甲板起重相... 2017-06-02

    申報貨品:惠順888 "HUI SHUN 888",工作駁船 "WORKING BARGE"(不含甲板起重相關設備)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惠順888 "HUI SHUN 888"工作駁船 "WORKING BARGE"(不含甲板起重相關設備)」,依檢附型錄、相片、船隻佈置圖,係以運送海上工程物料為主之工作駁船。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89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901.90.90.00-6號「其他載貨船舶及其他客貨兩用船舶」。

    材質成分:工作駁船,船體為鋼鐵材質

    功能用途:金門大橋海上工程物料運駁

    發文文號 106DA0105

  • 大瀚5號(原船名:YAMAYO 600),受泥船(MUD BARGE) 2015-03-04

    申報貨品:大瀚5號(原船名:YAMAYO 600),受泥船(MUD BARGE)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所示,係運送土石用船隻,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901.90.90.00-6號。

    材質成分:受泥船體為鋼鐵材質

    功能用途:土石搬運運輸船

    發文文號 104DA0014

  • 平台船 (BARGE) 2014-07-14

    申報貨品:平台船 (BARGE)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照片、型錄及補充說明書等資料說明,係運輸工作平台船,非在靜止狀態時執行其主要任務,其平台部分非為下列三大類型(自動昇降平台、全浸式平台、半浸式平台)之一,是以運送貨物為主要功能之平底駁船,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901.90.90.00-6號,惟貨名部分宜修正為「平底駁船(BARGE)」。

    材質成分:平台船體為鋼鐵材質

    功能用途:運輸工作平台船

    發文文號 103DA0116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新加坡 371.57 公噸 63.02%
  2. 越南 218.00 公噸 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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