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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81990002

其他電氣診斷器具

電氣診斷器:其他電子醫療診斷設備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504

    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5 條 第 62 條
    適用條文 第 25 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之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登錄之醫療器材,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並通知原許可證所有人。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醫療器材前,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後始得輸入;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62 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看全文 ›

    查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
  • MP1

    (一)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二)「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署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一律以進口論。

    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准許項目及輸入條件,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未符合條件者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6 條
    適用條文 第 6 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五、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 六、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 輸入限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輸入採有條件准許,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限制輸入貨品表所列輸入規定辦理;列有特別規定代號者,須另檢附指定主管機關之文件方得進口。

    查看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48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信息化診斷系統、YS-121H 2018-05-17

    申報貨品:信息化診斷系統、YS-121H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係信息化診斷系統,用以檢測患者生命體徵(心電、心率、血壓、血氧濃度、體溫、呼吸率等),另可配合內窺鏡,用於獲取及顯示內窺鏡圖像,依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18.19.90.00-2號「其他電氣診斷器具」。

    材質成分:產品主要由ABS、Q235鋼組成,具體組成材質如下:外殼由ABS組成,占整個產品的80%,後蓋板和內部鈑金由Q235組成,占整個產品的18%,手柄由ABS和PC組成,占整個產品的2%

    功能用途:產品通過感測器採集生理信號,在終端顯示心電、無創血壓、血氧飽和度、體溫的測試結果。/適用于醫療機構對患者的生命體征(五導聯心電、心率、無創血壓、血氧飽和度、脈率、體溫、呼吸率)實施檢測和及對眼部、耳部、咽喉實施診查,且可配合內窺鏡使用,用於內窺鏡圖像的獲取及顯示。

    發文文號 107CA0155

  • 鼻氧管(Nasal Cannula) 規格:032-10-125 2018-03-14

    申報貨品:鼻氧管(Nasal Cannula) 規格:032-10-125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鼻氧管(Nasal Cannual,型號:032-10-125)依檢附資料,係配合呼氣末二氧化碳(EtCO2)監測儀器使用之管路裝置,屬電氣診斷器具所屬之零附件,依據解釋準則一[第90章章註二(乙)]及六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18.19.90.00-2號「其他電氣診斷器具」。

    功能用途:輸送氧氣與呼氣二氧化碳採樣/病患供氧與EtCO2之CO2採樣

    發文文號 107CA0082

  • OMOM Capsule Endoscopy System 膠囊胃鏡系統 2017-10-12

    申報貨品:OMOM Capsule Endoscopy System 膠囊胃鏡系統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膠囊胃鏡系統,供腸胃檢查初篩用,依據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9018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9018.19.90.00-2「其他電氣診斷器具」。

    材質成分:塑膠、金屬

    功能用途:胃部檢查初篩工具

    發文文號 106AA0623

  • Smart CapnoLine Plus/009822/Adult size, Intermediate O2, Short t... 2017-08-10

    申報貨品:Smart CapnoLine Plus/009822/Adult size, Intermediate O2, Short term duration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配合二氧化碳/血氧濃度計使用之管路裝置,屬電氣診斷器具所屬之零附件,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稅則第90章章註二(乙)〕及六之規定,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18.19.90.00-2號「其他電氣診斷器具」。

    材質成分:詳見附件材質表

    功能用途:配合二氧化碳/血氧濃度計使用之耗材。詳見使用說明書,另檢附二氧化碳/血氧濃度計醫療器材許可證供參考。

    發文文號 106CA0237

  • FilterLine H Set/006324/Infant/Neonates size,Long term duration 2017-08-10

    申報貨品:FilterLine H Set/006324/Infant/Neonates size,Long term duration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配合二氧化碳/血氧濃度計使用之管路裝置,屬電氣診斷器具所屬之零附件,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稅則第90章章註二(乙)〕及六之規定,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18.19.90.00-2號「其他電氣診斷器具」。

    材質成分:詳見附件材質表

    功能用途:配合二氧化碳/血氧濃度計使用之耗材。詳見使用說明書,另檢附二氧化碳/血氧濃度計醫療器材許可證供參考。

    發文文號 106CA0238

  • CapnoLine H/008177/Adult size, Long term duration 2017-08-10

    申報貨品:CapnoLine H/008177/Adult size, Long term duration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配合二氧化碳/血氧濃度計使用之管路裝置,屬電氣診斷器具所屬之零附件,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稅則第90章章註二(乙)〕及六之規定,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18.19.90.00-2號「其他電氣診斷器具」。

    材質成分:詳見附件材質表

    功能用途:配合二氧化碳/血氧濃度計使用之耗材。詳見使用說明書,另檢附二氧化碳/血氧濃度計醫療器材許可證供參考。

    發文文號 106CA0236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461.60 公噸 70.81%
  2. 美國 38.14 公噸 5.85%
  3. 日本 35.33 公噸 5.42%
  4. 南韓 28.90 公噸 4.43%
  5. 多明尼加 25.28 公噸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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