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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92090008

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

呼吸器具:其他輔助呼吸的治療器具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2.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504

    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5 條 第 62 條
    適用條文 第 25 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之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登錄之醫療器材,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並通知原許可證所有人。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醫療器材前,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後始得輸入;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62 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看全文 ›

    查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查看 貿易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23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醫用分子篩製氧/霧化機、LP-5L-1Y、5L 2018-06-05

    申報貨品:醫用分子篩製氧/霧化機、LP-5L-1Y、5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係醫用分子篩製氧/霧化機,由主機(含空氣壓縮機、吸附罐、過濾器及控制電路)、流量計、加濕瓶、鼻氧管及霧化器等組成,以變壓吸附原理將空氣中氧氣與氮氣及其他氣體分離,得高純度氧氣,經由鼻氣管可供缺氧者輸氧用或適用於需要氧氣治療之輔助治療,同時具有霧化器用以噴霧治療,依據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19.20.90.00-8號「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

    材質成分:產品由主機(含空壓機、吸附罐、過濾器及控制電路)、流量計、加濕瓶、鼻氧管組成。

    功能用途:供缺氧者輸氧用 / 適用於需要氧氣治療的輔助治療。

    發文文號 107DA0059

  • 經鼻氧氣套管、1163000、彎式鼻插+兒童經鼻氧氣套管 2.1公尺 2018-03-22

    申報貨品:經鼻氧氣套管、1163000、彎式鼻插+兒童經鼻氧氣套管 2.1公尺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係塑膠製經鼻氧氣套管,由彎式鼻插及透明軟管組成,長約2.1公尺,帶有兩個平行入口,可插入鼻孔,並通過鼻腔為患者提供濃縮氧氣,依據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19.20.90.00-8號「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

    材質成分:PVC

    功能用途:是一種有兩個突起鼻套的給氧器材,可將氧氣由患者鼻孔輸入。可用於未有出現明顯缺氧徵狀而呼吸短促的病患身上,對於一個正常潮氣量的病患,如果流量給每分鐘1~6升,則氧氣濃度為24~44%。

    發文文號 107DA0043

  • "雃博"加濕化器 英文品名:"APEX"Humidifier 規格:如附件中文說明... 2018-02-07

    申報貨品:"雃博"加濕化器 英文品名:"APEX"Humidifier 規格:如附件中文說明書

    分類理由:一、本案貨品「雃博加濕化器」依檢附資料說明,係提供加溫加濕的空氣,可緩解或避免呼吸道乾燥,利於排痰。另可依使用者需求,外接氧氣源與加溫加濕後的空氣均勻混合輸出,提高空氣含氧量,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9019節之詮釋及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9019.20.90.00-8「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 二、本案經衛生福利部107年1月3日衛授食字第1069035522號函函覆應以醫療器材列管,併此敘明。

    材質成分:如附件

    功能用途:"雃博"加濕化器透過微處理器控制加熱器提高空氣的加熱加濕性,並輸送至需機械通氣或支持性通氣的病人的鼻腔

    發文文號 107AA0120

  • "哈德森"經鼻氧氣套管.型號:1838 2017-11-24

    申報貨品:"哈德森"經鼻氧氣套管.型號:1838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哈德森”經鼻氧氣套管,型號:1838」,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透過套管上的兩個突起物,將氧氣經患者鼻孔輸入之管路裝置,屬治療用呼吸器具,依據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19.20.90.00-8號「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

    材質成分:PVC

    功能用途:經鼻氧氣套管是一種兩個突起的器材,可將氧氣由患者鼻孔輸入

    發文文號 106CA0330

  • 家用製氧機 / HMC-E 2016-02-04

    申報貨品:家用製氧機 / HMC-E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家用製氧機」,係採用變壓吸附原理將空氣進行氧氣與氮氣及其他氣體分離,進而產生高純度氧氣之機器,並配備有鼻導管及面罩式之鼻氧管,用於依醫師處方需進行氧療和氧保健之病患,屬「治療用呼吸器具」,參據HS註解第9019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9019.20.90.00-8。

    功能用途:製造氧氣/依醫師處方用於需要補充高氧氣濃度的病患,本產品體積小,便於攜帶,並可居家或養護醫療機構及旅行或移動中持續使用

    發文文號 105AA0111

  • Ventilator(呼吸器):代表型號 Boaray 3000D 2014-07-18

    申報貨品:Ventilator(呼吸器):代表型號 Boaray 3000D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Ventilator(呼吸器),用於治療和監視患者有呼吸障礙或呼吸不足疾病的成人患者和小兒,參據H.S.中文註解第9019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9019.20.90.00-8。

    材質成分:塑膠 50%、金屬 45%、顯示螢幕 5%

    功能用途:用於治療和監視患者有呼吸障礙或呼吸不足疾病的成人患者和小兒(體重>5公斤以上)。只能用在醫院或保健機構由醫務人員使用,或用於醫院內將患者運送到不同房間的途中

    發文文號 103AA0529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墨西哥 92.79 公噸 24.52%
  2. 美國 90.67 公噸 23.96%
  3. 中國大陸 56.56 公噸 14.95%
  4. 馬來西亞 32.97 公噸 8.71%
  5. 德國 30.82 公噸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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