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29000908
其他X光高壓發生器、控制面板及控制檯、銀幕、檢驗台、椅及類似品,包括零件及附件
X光機:醫療用X射線診斷設備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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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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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
部分
感測器、量測/導航/光學儀器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該非判定。 (經濟產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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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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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5 條 第 62 條
適用條文 第 25 條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之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登錄之醫療器材,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並通知原許可證所有人。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醫療器材前,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後始得輸入;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62 條查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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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 Stand(Motor) X光機用支架(不含X光機) NO STYLE 規格:330CM×... 2015-08-31
申報貨品:Wall Stand(Motor) X光機用支架(不含X光機) NO STYLE 規格:330CM×45CM×235CM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X光機用支架(不含X光機),外部包覆ABS塑膠殼並帶有馬達與離合器用以自動升降及定位功能,係用於小動物X光機實驗計畫,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9022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9022.90.00.90-8「其他X光高壓發生器、控制面板及控制檯、銀幕、檢驗台、椅及類似品,包括零件及附件」項下。
材質成分:金屬組成(鋁、鐵、不鏽鋼)
功能用途:功能:X光機用支架(不含X光機)整體材質為金屬組成(鋁、鐵、不鏽鋼),外部包覆ABS塑膠殼並帶有馬達與離合器用以自動升降及定位功能。支架實際長寬高約為330CM×45CM×235CM。此支架可進行X軸之橫向移動;作動距離為150CM,Z軸之縱向移動;作動距離為140CM 用途:因我司設有小動物X光機實驗之計畫,需有一移動機構搭配我司自行研發之X光球管,始能進行。故我司委託上海杰瑞高新技術有限公司幫忙製作有此移動功能之立柱(支架) 此一支架並不含球管及任何能產生X光源之架構,僅有橫向與縱向移動之功能,故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24.89 公噸 39.03%
- 日本 15.12 公噸 23.72%
- 德國 6.53 公噸 10.24%
- 美國 4.94 公噸 7.75%
- 南韓 4.69 公噸 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