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990000006 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郵包之零星物品,除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外,按5%稅率徵稅(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

旅客零星物品:旅客攜帶的小額應稅物品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中國大陸)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進境範圍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國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與電腦儲存介質 ③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連帶禁止之禁止進境 7 類含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與精神藥物。(中國海關總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限制出境 7 項:①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國家貨幣 ③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貴重中藥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為進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別涉及旅客攜帶、行李與寄遞申報;不等於所有商業出口無線電設備都要 SRRC。SRRC 型號核准適用於中國境內銷售、使用,商業出口是否須許可仍按兩用物項技術描述、用途與最終用戶判定。(中國海關總署)
  •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19 類 188 種禁寄物品,集運高風險者:第 4 類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第 5 類易燃液體(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類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第 17 類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另《快遞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806 號,2025-06-01 施行)要求實名收寄、收寄驗視與安全檢查。(國家郵政局 / 公安部 / 國家安全部)
  • 個人郵遞物品出境限值(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個人寄往港、澳、台地區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為 1000 元人民幣。⚠️ 800 元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超出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僅郵包內單一不可分割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者例外。另《海關法》第 46 條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中國海關總署)
  • 一般出口程序:一般貨物出口須辦理出口報關(商品編號 10 碼)。集運包裹主流走跨境電商 9610「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經營主體須為企業),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 報關單)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報即可。(中國海關總署)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中國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為 10 碼,第 7 碼起與台灣稅則號別不對應;且官方明訂「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兩用物項並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故不得僅以號列判斷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現處於暫停實施期間,實際出口規定以中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無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404,204.17 公噸 85.51%
  2. 美國 17,401.36 公噸 3.68%
  3. 南韓 16,253.90 公噸 3.44%
  4. 日本 10,935.15 公噸 2.31%
  5. 越南 3,961.64 公噸 0.84%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98050000009 第0507‧90‧20‧00號所屬之「其他鹿茸(包括中藥用)」
  • 98061000113 第0401.10.1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鮮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不超過1%者」
  • 98061000122 第0401‧10‧2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保久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不超過1%者」
  • 98061000211 第0401.20.1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鮮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1%但不超過6%者」
  • 98061000220 第0401.20.2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保久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1%但不超過6%者」
  • 98061000337 第0401‧40‧1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鮮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6%者,但不超過10%者」
  • 98061000346 第0401‧40‧2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保久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6%,但不超過10%者」
  • 98061000355 第0401‧50‧1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鮮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10%者」
  • 98061000364 第0401‧50‧2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保久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10%者」
  • 98061000417 第0403‧90‧29‧00號所屬之「其他酪乳,不論是否加糖或含有其他甜味料或香料,或添加水果、堅果或可可者」
  • 98061000426 第0403.90.40.00號所屬之「凝固乳,不論是否加糖或含有其他甜味料或香料,或添加水果、堅果或可可者」
  • 98061000435 第0403.90.59.00號所屬之「其他調味、改質或發酵之乳(包含酸乳酒),不論是否加糖或含有其他甜味料或香料,或添加水果、堅果或可可者」
  • 98061000499 第0403‧90‧90‧00號所屬之「其他乳油,不論是否加糖或含有其他甜味料或香料,或添加水果、堅果或可可者」
  • 98061000514 第1806.90.53.00號所屬之「調製奶水,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在5%或以上但低於10%者,加糖或含其他甜味料者」
  • 98061000523 第1806.90.55.00號所屬之「調味乳,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在5%或以上但低於10%者」
  • 98061000612 第1901.90.25.00號所屬之「調製奶水,加糖或含其他甜料者」
  • 98061000621 第1901.90.27.00號所屬之「調味乳」
  • 98062000102 第0402.99.10.00號所屬之「鮮乳,加糖或其他甜味料者」
  • 98062000200 第0402.99.20.00號所屬之「乳水,加糖或其他甜味料者」
  • 98062000905 第0402.99.92.00號所屬之「其他乳,加糖或含其他甜味料者」

延伸閱讀與工具

  • 📂 第 98 章總覽
  • 台灣關稅查詢完整指南
  • CCC Code 是什麼?
  • 進口稅試算機
  • 稅則號列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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