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2-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動物用原料藥,以提供或售予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使用為限。但輸入動物用原料藥,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售予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轉售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且每批以轉售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