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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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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 二、專供預防...

📝 內容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
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
四、前三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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