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本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 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 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販賣應記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