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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1 條

📜
法律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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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1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 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

📝 內容

本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
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
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販賣應記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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