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