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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5 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內容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條(第 45 條)
  • 畜牧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 條(第 1 條)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2 條(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