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6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