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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3 條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3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3-10|最後修訂: 2026-02-04

內容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但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法人,發起人人數及資格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限制。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以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為優先;合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不得享有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定之補助、土地取得及稅捐減徵等優待。

相關法律條文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