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6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3-10|最後修訂: 2026-02-04
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政府或農民團體所提供者,其應付之使用費,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額度內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