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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 20-1 條

農會法|第 20-1 條|農民輔導|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內容

農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前項第三款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會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農會法-第 19 條(第 19 條)
  • 農會法-第 20 條(第 20 條)
  • 農會法-第 20-2 條(第 20-2 條)
  • 農會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農會法-第 22 條(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