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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 20-2 條

農會法|第 20-2 條|農民輔導|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內容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會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農會法-第 19 條(第 19 條)
  • 農會法-第 20 條(第 20 條)
  • 農會法-第 20-1 條(第 20-1 條)
  • 農會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農會法-第 22 條(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