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第 21 條|農民輔導|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