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