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2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