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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 條

📜
法律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條款號
第 7 條
📂
分類
大氣環境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 條文摘要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項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項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擬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會商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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