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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 條

📜
法律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條款號
第 9 條
📂
分類
大氣環境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 條文摘要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

📝 內容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量差額。
二、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
三、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排放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前項拍賣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者,其拍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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