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3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