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