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5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