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7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製造、進口、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化學製品,應符合該化學製品之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