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9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