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0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相關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