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