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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7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7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內容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罰則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相關法律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第 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