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2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製造、進口或販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