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3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製造、販賣或進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販賣、進口之許可內容、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製造、販賣或進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販賣、進口之許可內容、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