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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內容

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召回改正之命令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召回改正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罰則

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召回改正之命令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召回改正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第 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