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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9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9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內容

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罰則

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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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3 條(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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