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內容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 公私場所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各級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種類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第 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