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5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規情節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 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