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6 條|環境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2-03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