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