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