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7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