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8 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8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後,公告實施。 前項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污染排放、使用毒品、藥品捕殺水生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9 條(第 9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3 條)